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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服务: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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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服务: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人生若只如初见 发表于 2023-10-28 00:00:00 浏览:  5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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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服务”、“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规划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融资能力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保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如进行中期分红的,中期数据需要经过审计。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的条件如下: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现金分红的比例、时间及差异化现金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2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之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也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
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
3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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