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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3〕120162号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投向汉川市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二期项目、汉川市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三期项目、国
能长源随州市随县百万千瓦新能源多能互补基地二期 100MW项目、国能长源荆门市源网荷储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钟祥子项目光伏
站、国能长源潜江浩口 2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国能长源
谷城县冷集镇 23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国能长源荆州市纪
南镇 100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国能长源巴东县沿渡河镇
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国能长源荆门屈家岭罗汉寺 70MW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国电长源谷城县盛康镇 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结合光伏发电业务的产业基础,技术、人员储备情况,后续市场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属于投向主业。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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