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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产生;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直接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主任委员(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主任;
委员会其他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除主任以外的职务。
1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协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2(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人员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相关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
3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4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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