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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曹明、李磊、李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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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曹明、李磊、李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寒枝 发表于 2023-10-30 00:00:00 浏览:  5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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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33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8602121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曹明、李磊、李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43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曹明、李磊、李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曹明、李磊、李凯:

经查,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会计差错更正披露不准确。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联营企业武汉汉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西公司)污水处理价格调整,公司对2019年度至2021年度及2022年一季度至三季度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表。公司未对汉西公司审计差异一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导致会计差错更正披露不准确。

二是2022年年报披露不准确。由于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导致2022年年报少计利润284.64万元。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披露的2021年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披露不准确。

三是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和审议程序。2022年6月公司子公司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向关联方武汉三镇实业房地产发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房产,购房金额2,700万元,公司已向其全额预付购房款。2022年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的未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5,091.4万元,且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条第三项等规定。

曹明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磊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李凯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曹明、李磊、李凯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对上述问题开展全面自查,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完善内部治理,对会计差错和年报数据进行更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我局视整改情况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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