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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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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土星 发表于 2023-11-4 00:00:00 浏览:  6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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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公告编号:2023-065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3年10月18日、10月27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
了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号、2023-063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星期五)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3年10月18日、10月27日发出,
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39人,共持有358227643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820%,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
8人,代表股份325736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273%;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人,代表股份32490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47%。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36 人,代表股份 330836246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211%。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 27391397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40%。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殊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1;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第2-5项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合肥长虹美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增加提供信用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6915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6%,反对13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9001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3657%,反对13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6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9835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974%;反对 10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02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624%;反对 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37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80810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29%,反对13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9002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3669%,反对13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63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80808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7776%;反对 1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22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6378%;反对3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6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5836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5%,反对2391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7923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0227%,反对2391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97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8756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714%;反对 2079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28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624%;反对 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37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6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5836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5%,反对2155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6%,弃权23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7923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0227%,反对2155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6834%,弃权2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294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8756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714%;反对 1843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572%;弃权 2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714%。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624%;反对 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37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10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5836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5%,反对2391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7923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0227%,反对2391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97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8756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714%;反对 2079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28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624%;反对 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37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郑朔律师、欧林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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