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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42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8971696000
名 称 关于对雷菊芳、刘凯列、姚晓梅、冯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3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雷菊芳、刘凯列、姚晓梅、冯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34号
雷菊芳、刘凯列、姚晓梅、冯平:
经查,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藏药或公司)与控股股东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实业)自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累计交易可转让大额存单金额15,100万元,其中奇正藏药及其子公司向奇正实业出售大额存单9,300万元,公司购买奇正实业大额存单5,800万元,该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且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并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报告及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相关信息。
雷菊芳作为公司董事长、刘凯列作为公司总经理、姚晓梅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冯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职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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