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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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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土星 发表于 2023-11-3 00:00:00 浏览:  4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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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简称:21 珠港 01 债券代码:149667.SZ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珠海港股份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1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珠海港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珠海港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杨志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68093764U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信息
系统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审计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原则,履职情况正常。
(二)变更情况
1、变更原因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超过十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公司自身发展情况,经邀请招标,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变更程序履行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情况
2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已履行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与前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交接工作。
3、新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无(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执业资格: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
诚信记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
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90名从业人
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38
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本次公司审计业务主要由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以下简称“大华珠海分所”)承办。大华珠海分所于 2012 年 8 月 7 日成立,注册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 8 号四层 A区,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
3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
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工作移交安排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海通证券作为“21珠港01”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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