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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3〕120164号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
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亿元,拟投向10万吨/年新能源电池材料前驱体及热能综合利用项目预计新增产能电池
级磷酸铁10万吨/年、硫酸30万吨/年。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本次募投项目属于现有钛白粉产业链的上下游延伸,与钛白粉同属无机化工领域,部分工艺、装置与钛白粉相似或者相通。
请发行人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硫酸的技术储备和量产所
需的设备配置情况,磷酸铁与钛白粉在工艺、装置等方面的差异,募投项目建成后营运模式、盈利模式与现有钛白粉业务的区别,补充说明电池级磷酸铁和硫酸是否属于新业务、新产品,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以上事项相关风险。
1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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