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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正藏药: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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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正藏药: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小股 发表于 2023-11-4 00:00:00 浏览:  6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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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7证券简称:奇正藏药公告编号:2023-058
债券代码:128133债券简称:奇正转债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奇正藏药”)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补充协议(兴业41441)》”);公司及子公司甘肃佛阁藏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佛阁”)与兴业银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补充协议(兴业41290)》”);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东口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补充协议(招行10302)》”),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6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800万张,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00.00元,募集资金在扣除需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评估费及信息披露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90500216.96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勤信验字【2020】第0055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376310084.98元,超额募集资金余额为209286.20元,上述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1、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主体账号开户行日期账户余额(元)用途号奇正藏药医药产业兴业银行股份奇正2023年9基地建设项目可转
1612100100100041441有限公司兰州41053.40
藏药月30日换公司债券募集资分行金的存储和使用奇正藏药医药产业兴业银行股份甘肃2023年9基地建设项目可转
2612100100100041290有限公司兰州376269031.58
佛阁月30日换公司债券募集资分行金的存储和使用招商银行股份奇正藏药首次公开奇正2023年9
3931902205510302有限公司兰州209286.20发行股票超额募集
藏药月30日分行东口支行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兴业银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拟签订《三方协议补充协议(兴业
41441)》;公司及子公司甘肃佛阁与兴业银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拟
签订《三方协议补充协议(兴业41290)》;公司与招商银行、保荐机构申万宏
源承销保荐拟签订《三方协议补充协议(招行10302)》。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协议补充协议(兴业41441)》
甲方: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甲、乙、丙三方已于2020年10月26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协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一、关于原协议的修改、补充
1、关于原协议第九条,原约定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现三方协商同意,将上述约定修改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2、现三方协商同意,补充如下约定:“十二、专户可以申请开通企业网银,并通过该网银申请划付监管账户资金,每笔付款前需将相关用途证明材料发给乙方指定的联系人,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支付。如乙方、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如甲方及时整改、消除相关影响,出具整改方案,并经乙、丙双方同意后可继续使用网银;如乙方、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
3、现三方协商同意,补充如下约定:“十三、乙方收取的管理费用为:0元。”
二、附则
1、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
组织的业务规则等所有与本协议约定事项有关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文件;
2、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本协议的修改采用书面形式,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
3、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
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原协议;4、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
(二)《三方协议(兴业41290)》
甲方: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A”)
甘肃佛阁藏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B”)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甲、乙、丙三方已于2020年10月26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协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一、关于原协议的修改、补充
1、关于原协议第九条,原约定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现三方协商同意,将上述约定修改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2、现三方协商同意,补充如下约定:“十二、专户可以申请开通企业网银,并通过该网银申请划付监管账户资金,每笔付款前需将相关用途证明材料发给乙方指定的联系人,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支付。如乙方、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如甲方及时整改、消除相关影响,出具整改方案,并经乙、丙双方同意后可继续使用网银;如乙方、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
3、现三方协商同意,补充如下约定:“十三、乙方收取的管理费用为:0元。”
二、附则
1、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
组织的业务规则等所有与本协议约定事项有关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文件;
2、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本协议的修改采用书面形式,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
3、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
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原协议;
4、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
(三)《三方协议(招行10302)》
甲方: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口支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已于2020年4月24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协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一、关于原协议第九条的修改关于原协议第九条,原约定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现三方协商同意,将上述约定修改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二、附则
1、本补充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组织的业务规则等所有与本协议约定事项有关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文件;
2、本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本补充协议的修改采用书面形式,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
3、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
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原协议;4、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
特此公告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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