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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51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8888006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叶继革、王波、张卫滨、谭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45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叶继革、王波、张卫滨、谭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叶继革、王波、张卫滨、谭亮:
经查,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珠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年7月29日,ST中珠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000万元至-28,000万元。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叶继革作为公司董事长、王波作为公司总经理、张卫滨作为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谭亮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叶继革、王波、张卫滨、谭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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