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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路桥: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程(2023.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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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路桥: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程(2023.11修订)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3-11-15 00:00:00 浏览:  8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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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
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规范公司风险控制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
责识别、管理、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各类风险状况,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体系的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风险控制
1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规程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体系的建设;
(二)对公司风险管理、内控控制、合规体系的实施进行监
督和评估,并审议相关评价报告;
(三)对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提出指导意见,并
对经营业务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监督和评估,对已出现的风险制定解决措施和方案;
(四)对公司在资金运作、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指导推动公司法治建设,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风险控制事项。
第四章履职方式
2第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档案保存期至少十年,包括会议
通知、会议材料、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的会议决议、记录等。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
3予配合。
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出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
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风险控制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相关档案保存、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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