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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晨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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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晨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小百科 发表于 2023-11-14 00:00:00 浏览:  5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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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 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致: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3)-04-83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
及《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1.
晶晨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名,代表股份175,484,402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2.1438%。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关于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获通过。
3.
晶晨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对中小
股东单独进行了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4.
晶晨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张璇
李信李信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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