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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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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3-11-17 00:00:00 浏览:  6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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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瑞晟智
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袁峰先生、余云林先生、吕蒙先生、陈志义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阅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本
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袁峰先生、余云林先生、吕蒙先生、陈志义先生为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吴雷鸣先生、刘柏嵩先生、薛海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阅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资
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吴雷鸣先生、刘柏嵩先生、薛海静先生为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饶艳超
2023年11月16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闻力生
2023年11月16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夏云青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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