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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洁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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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洁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米诺他爹 发表于 2023-11-18 00:00:00 浏览:  5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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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事项。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2023年11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1月17日,并同意以6.9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授予26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苏勇、李建勇、李长宝、罗妍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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