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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募集资金
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正常运行;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余新平、李东、张军
2023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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