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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00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0095632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阮澍、胡明峰、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46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阮澍、胡明峰、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阮澍、胡明峰、郑彬:
经查,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广济药业于2023年4月20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康药业)部分经销业务收入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追溯调整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财务信息。
广济药业前期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财务信息记载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阮澍作为广济药业董事长及总经理、胡明峰作为广济药业财务总监及济康药业董事长、郑彬作为广济药业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广济药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阮澍、胡明峰、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广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水平,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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