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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包括要求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等。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1(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但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四)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非关联董事少于三人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
用)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控审计中心对财务管理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投资中心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2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持续跟踪、监督及其
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内控审计中心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
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
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
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
3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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