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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61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0780220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丽春、何俊丽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丽春、何俊丽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丽春、何俊丽:
2023年10月19日,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海纳股份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的公告》。公司未对海纳股份上市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潘丽春、董事会秘书何俊丽对以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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