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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关于广信材料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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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关于广信材料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刘哈哈 发表于 2023-11-25 00:00:00 浏览:  7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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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材料”“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广信材料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2022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 2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5920663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89元,本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0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015019.4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984978.5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1月3日出具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 440C000505 号)。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江西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保荐人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1-1-1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95984978.59元小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序调整前拟投入募调整后拟投入募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号集资金金额集资金金额年产5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
152538.0050000.009598.50

2偿还银行借款7000.007000.00-
合计59538.0057000.009598.5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3年11月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1508.84万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9598.5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序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项目名称号金额金额
1年产5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21508.849598.50
2偿还银行借款00
合计21508.849598.50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为人民币285.85万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285.8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序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项目名称号额(不含税)额(不含税)
1保荐及承销费188.68188.68
2法律服务费64.1564.15
3审计及验资费33.0233.02
4发行登记费--
11-1-2合计285.85285.85
五、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及《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安排:“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公司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意见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募投项目的投资。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使用95984978.59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使用2858490.57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
资金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
11-1-3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3、监事会意见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同意公司使用95984978.59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使用2858490.57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先期投入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23)第 440A019705 号”《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鉴证报告》。鉴证结论为:我们认为,广信材料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2023年11月7日止广信材料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本次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11-1-4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本次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广信材料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11-1-5(本页无正文,为《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侯陆方杨建华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11-1-6(本页无正文,为《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人总经理(代):
钟恒亮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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