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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或“上市公司”)拟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湖北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湖北省路
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湖北路桥”)6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东湖高新的委托,担任东湖高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各方出具的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1第一部分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交易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本所及在本核查意见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东湖高新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合法性进行了核实;
三、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获取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等资料,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四、本所律师已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东湖高新以及其他相关方提供
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本所律师系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出具本核查意见;
五、本所经办律师在出具本核查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士一般的注意义务;
六、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事宜相关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2材料一同上报;
八、本核查意见仅供东湖高新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披露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至披
露《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前一日,即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0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一)至(六)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
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4姓名身份变更日期变更股数(股)结余股数(股)买入/卖出
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许晓涛2022年12月30日-20000卖出称“建投集团”)监事长蔡明征之配偶
2023年5月9日13001300买入
2023年7月19日-1000300卖出
中审众环
2023年7月28日-3000卖出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2023年9月7日300300买入周颖普通合伙)
经办人员2023年9月28日-200100卖出刘哲恺之配偶2023年10月11日200300买入
2023年10月16日-3000卖出
2023年10月18日100100买入
建投集团
党委委员、郑莉萍副总经理2023年9月5日1000010000买入周望虎之配偶
2023年7月10日70007000买入
湖北路桥天夏建设2023年7月17日2000027000买入有限公司李国樑(以下简2023年7月24日1000037000买入称“天夏公司”)财务2023年8月9日-2000017000卖出部部长
2023年10月9日-180015200卖出
2023年10月13日14001400买入
湖北路桥
李若畅投资管理2023年10月17日-14000卖出中心职员
2023年10月23日40004000买入
52023年10月24日40008000买入
2023年10月24日-40004000卖出
2023年10月25日-40000卖出
1、根据许晓涛出具的确认函,许晓涛确认:
“本人为蔡明征的配偶,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东湖高新股票时不知悉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近亲属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均系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根据蔡明征出具的确认函,蔡明征确认:
“许晓涛为本人的妻子,本人不存在向其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许晓涛在自查期间交易东湖高新股票时不知悉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均系其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根据周颖出具的确认函,周颖确认:
“本人为刘哲恺的妻子,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东湖高新股票时不知悉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近亲属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均系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4、根据刘哲恺出具的确认函,刘哲恺确认:
6“周颖为本人的妻子,本人不存在向其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周颖在自查期间交易东湖高新股票时不知悉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均系其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5、根据郑莉萍出具的确认函,郑莉萍确认:
“本人为周望虎的妻子,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东湖高新股票时不知悉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近亲属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均系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6、根据周望虎出具的确认函,周望虎确认:
“本人于2023年6月29日通过东湖高新《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且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相关筹划或决策。
本人于2023年9月20日在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党委会会议上参与决策,以建投集团旗下子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主体。在此之前,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讨论与决策。
郑莉萍为本人的妻子,本人不存在向其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郑莉萍在自查期间交易东湖高新股票时不知悉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均系其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上述股
7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7、根据李国樑出具的确认函,李国樑确认:
“本人目前担任天夏公司财务部部长,本人未参与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东湖高新股票时不知悉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上述股票交易均系本人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经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8、根据李若畅出具的确认函,李若畅确认:
“本人目前担任湖北路桥投资管理中心职员,本人未参与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东湖高新股票时不知悉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上述股票交易均系本人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经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相关非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披露提示
性公告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重组报告书账户性质证券简称累积买入(股)累积卖出(股)(草案)》披露
日持有(股)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东湖高新6208762562610251641388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东湖高新95040012769360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
8查报告、确认函及访谈记录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确认函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本核查意见披露的情况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本核查意见正本伍份,无副本。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三年月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经办律师:李燕苏致富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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