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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尔: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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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尔: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再回首 发表于 2023-11-29 00:00:00 浏览:  4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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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51证券简称:科威尔公告编号:2023-062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威尔”)于2023年7月20日披露了《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公司因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由国泰君安负责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国元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泰君安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继续保持公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现将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748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 8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37.94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880.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6924.8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68955.19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 9 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出具容诚验字〔2020〕230Z0170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1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肥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银行名称银行帐号余额
499100100100023479241.6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理财-
5519068145108861267.9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理财2000.00
1302049829202004649280.2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理财2000.00
13020498292020018194157.8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理财24500.00
合计-34447.67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泰君安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超募资金/全球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募集资金/高精度小功率测试电源
及燃料电池、功率半导体测试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测试技术中心建
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2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欣、彭辰可以在工作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3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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