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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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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注册会计师马重飞、丁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机构;
马重飞,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丁 文,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重飞、丁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号)查明的事实,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作为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马重飞、丁文作为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采购与付款内控测试的请购与审批控制测试环节,计划检查的样本时间范围为1月至12月,但实际检查的样本均在1月至6月期间;计划检查的样本量为20个,实际样本量为15个。
(二)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公司原酒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考虑原酒存货较长销售周期相关存储管理成本对可变现净值的影响。二是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存货盘点底稿中未见盘点小结,无法核实抽盘品类的具体金额、占比等关键指标。三是2022年部分存货监盘底稿中的盘点数量与盘点倒轧表的数量不一致,但未见相关审计说明。
(三)成本核算方法的恰当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关注到的公司未将相关制造费用按月度在当年生产的原酒和库存原酒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将制造费用分配至不同档次原酒的比例不合理的情况,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验证公司上述制造费用分配方法的恰当性。二是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关注到公司归集至当年生产的不同档次原酒的葡萄原材料成本与实际投入情况不匹配、未按照实际情况或合理的方法将研发相关部门发生的支出在研发费用和制造费用之间进行分摊的情况。
(四)未关注到公司未按规定计提租赁费问题
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关注到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全年均实际租用出租方相关储酒设备,但因与出租方存在纠纷未支付4月至12月租赁款,也未计提租赁费的情况。
(五)未关注到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不规范问题
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关注到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通过专项储备科目核算,而是在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的情况。
(六)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
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连续两年的存货库龄不勾稽、底稿归集不完整、数据录入错误等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永拓所及注册会计师马重飞、丁文在执行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控制测试、存货、成本、租赁费、安全生产费用等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机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马重飞、丁文予以监管警示。
请永拓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永拓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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