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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
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宙邦”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新宙邦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六次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次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一期)投资总额的议案》,同意将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一期)的投资总额调增至112100万元,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一期)建设发展资金需要,顺利推进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一期)的实施,福建海德福拟向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福建省分行”)申请项目贷款,额度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不超过5年,主要用于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一期)的建设。
公司为福建海德福申请上述银行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本金金额为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上述事项相关的法律合同及文件,授权公司财务中心办理相关授信手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贷款主要内容
11、贷款法人主体: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
2、贷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
3、贷款币种:人民币
4、贷款金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以实际批复为准)
5、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自实际提款日期开始计算(以实际批复为准)
6、担保方式: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连带责任担保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MA322NH06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锋
住所:福建省邵武市吴家塘镇金塘工业园区三期七牧平台
注册资本:伍亿圆整
成立日期:2018年09月07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
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
福建海德福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占比87.2%,邵武凝聚投资中心
2(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邵武凝聚”)持股占比7%,邵武志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邵武志伟”)持股占比5.8%
3、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项目2022年度(经审计)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5661.0630234.34
利润总额-36917029.07-39959163.06
净利润-36917029.07-40622721.06
项目2022年度(经审计)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69035756.87842652024.75
负债总额109291195.51419903810.14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85034445.45102168046.69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净资产459744561.36422748214.61
4、经查询,福建海德福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以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3、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海德福拟向国开行福建省分行申请不超
过5亿元人民币的项目贷款,由公司承担100%的连带责任担保,即担保本金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基于国开行福建省分行风险控制的要求,邵武凝聚和邵武志伟作为投资平台不满足向国开行福建省分行提供担保的主体条件,因此未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担保协议目前尚未签署,担保金额、担保方式与期限以公司与国开行福建省分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实际担保本金金额将不超过公司董事会本次授权的担保额度。
五、相关审议程序与审核意见
3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审议意见如下: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建海德福提供担保,是为了顺利推进其高性能氟材料项目(一期)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其资金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满足其战略发展规划的需要。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控制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管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切实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控,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上述事项相关的法律
合同及文件,授权公司财务中心办理相关授信手续。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风险可控,且有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决定为控股子公司福建海德福项目贷款提供担保,能够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05000万元,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55%,均系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亦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责任的担保。
4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建海德福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已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孟夏刘永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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