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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101号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D 座 1211、1212。
经查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1月10日,合纵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以合纵科技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为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超过4000万元。2023年11月13日,合纵科技披露《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情况的公告》,合纵科技在本次回购期限内未按已公开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
合纵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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