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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3〕120170号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请对以下事项予以落实: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5亿元(含本数),拟用募集资金6亿元投向合肥金陵天颐智慧养老项目(以下简称合肥养老项目),定位于中高端养老康复项目,预计运营养老及康复床位共计1349张,公司预估项目建成后前5年入住率分别为50%、
70%、80%、90%、90%,第6年起入住率稳定在95%,高于2021年
养老机构平均入住率45.5%。合肥养老项目建成后10年预计合计产生收入25.44亿元,预计毛利率为26.46%至34.10%,公司现有康养业务主体湖州福利中心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平均值为22.70%。
请发行人结合养老行业发展现状、合肥养老项目所在地居民
收入水平及收入结构变化、目标客户群体数量趋势等,说明合肥养老项目效益预测中的关键指标如入住率、收费标准等预测的合理性,与行业情况是否相符,预计效益高于公司现有康养业务的
1原因及合理性,关于中高端养老康复项目的定位是否可能发生变化等,并进一步论证相关募投项目效益预测的合理性和谨慎性。
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若回复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并在回复内容披露后同步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相关文件,同时报送诚信记录核查表,并在收到《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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