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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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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3-12-5 00:00:00 浏览:  6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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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15证券简称:瑞晟智能公告编号:2023-032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圆峰北路215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
普通股股东人数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2410851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2410851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0.2110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60.2110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峰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关于选举袁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1.0124108518100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余云林先生为公司第四
1.0224108518100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吕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1.0324108518100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陈志义先生为公司第四
1.0424108518100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关于选举吴雷鸣
2.0124108518100是
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刘柏嵩先生为公司第四
2.0224108518100是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薛海静先生为公司第四
2.0324108518100是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关于选举孙建国先生为公司第四
3.0124108518100是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钱叶辉先生为公司第四
3.0224108518100是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关于选举袁峰先生为公司第
1334
1.01四届董事会非100
203
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余云林先生为公司
1334
1.02第四届董事会100
203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吕蒙先生为公司第
1334
1.03四届董事会非100
203
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陈志义先生为公司
1334
1.04第四届董事会100
203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吴雷鸣先生为公司
1334
2.01第四届董事会100
203
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刘柏嵩先生为公司
1334
2.02第四届董事会100
203
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薛海静先生为公司
1334
2.03第四届董事会100
203
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孙建国先生为公司
1334
3.01第四届监事会100
203
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钱叶辉先生为公司
1334
3.02第四届监事会100
203
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楠律师、周澍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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