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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1]002988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止2020年12月31日)目录页次
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2
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7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1]002988号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后附的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涉及的2020年
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新晨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以及确保《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新晨科技公司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新晨科技公司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新晨科技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
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和
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
第1页大华核字[2021]00298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新晨科技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李峰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帅银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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