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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宝: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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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宝: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陌路 发表于 2023-12-5 00:00:00 浏览:  11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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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0)38799345传真:(+86)(20)38799345-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钟成龙、林嘉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安居宝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居宝董事会根据2023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安居宝董事会已于2023年1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居宝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5日14:30在广州开发区科学城起
云路 6号自编一栋 A 会议室召开。
安居宝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居宝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一)安居宝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均为2023年11月28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安居宝的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07357950股,占安居宝总股本的54.765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安居宝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341400股,占安居宝总股本的0.0608%。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居宝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2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居宝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安居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3同意30765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
反对42500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7.5549%;反对42500股;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居宝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居宝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钟成龙
负责人:签字律师:﹑程秉林嘉豪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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