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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
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
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相关信息未泄漏;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四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七条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场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九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给予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申请时间申请人员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相关内幕信息是否已进行内幕知情人是否签信息知情人信息署书面保密承登记诺函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证券事务部意见董事会秘书意见总经理意见董事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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