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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37证券简称:普源精电公告编号:2023-088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该规定的生效日期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变更前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评估后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
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不对以前年度影响数进行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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