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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关于新加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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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关于新加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3-12-8 00:00:00 浏览:  9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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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8证券简称:青岛中程公告编号:2023-049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加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新加坡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1.62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
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新加坡全资子公司
ZHONGZI ZHONGCHENG TIAN CHENG EPC PTE. LTD.(以下简称“TIAN CHENG”)因
合同纠纷,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菲律宾 ENERGY LOGICSPHILIPPINESINC.(以下简称“ELPI”)支付欠款。2023年 12月 7 日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3)鲁02民初1142号),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山东省青岛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ZHONGZI ZHONGCHENG TIAN CHENG EPC PTE.LTD.被告:ENERGY LOGICS PHILIPPINESINC.原告位于新加坡,被告位于菲律宾。
(四)案件事实及纠纷原因2017 年 1月,TIAN CHENG 与 ELPI签署《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Construction (EPC) Contract for a PASUQUIN WIND (132MW)-SOLAR (100MW)HYBRID PROJECT Philippines》(以下简称“《EPC合同》”),约定由 TIAN CHENG负责建设菲律宾帕苏金(132兆瓦)风电+(100兆瓦)光伏的风光一体化项目,其中包含132兆瓦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本案项目”)及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
2018 年至 2020 年,TIAN CHENG 与 ELPI分别签署了 3份补充协议,约定延
长工期事宜并明确如果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 ELPI 无法完成本案项目重新选址,或存在其他因素,导致 ELPI不能确定是否继续本案项目,TIAN CHENG 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EPC合同》中涉及的本案项目,由此带来的风险由 ELPI承担,ELPI认可 TIAN CHENG 已完工部分的产值。
2021 年 1月,TIAN CHENG、ELPI、公司签署《菲律宾帕苏金(132兆瓦)风
电+(100兆瓦)太阳能发电的风光一体化项目 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约定,本案项目终止执行,ELPI应当向 TIANCHENG支付扣除前期已支付款项后的剩余结算款人民币 764984754.99元。ELPI同意于2021年3月31日前累计支付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不少于人民币 5 亿元,2021年 12月 31日前结清全部款项。若 ELPI 逾期不能足额支付剩余结算款,应支付不足金额部分的0.03%/日的违约金。
截至目前,ELPI 仍欠付 TIAN CHENG剩余结算款人民币 133732086.12 元。
经 TIAN CHENG多次催告 ELPI支付剩余款项后,ELPI仍未履行,TIAN CHENG诉至法院。
(五)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ELPI)向原告(TIAN CHENG)支付到期未付结算款项人民币133732086.12元,以及因到期未付结算款项产生的违约金(以人民币
133732086.12元为基础,按照日0.03%利率,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为便于计算诉讼费,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违约金为人民币28043618.46元)。
2、请求判令被告(ELPI)承担原告(TIAN CHENG)实现债权所需的全部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翻译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其中律师费为人民币400000元,翻译费为人民币4847元,公证费为新币1296元(换算为人民币6917元)
3、为便于计算诉讼费,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上述已明确金额的诉讼
请求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62187468.58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及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公司将根据该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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