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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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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生活 发表于 2023-12-7 00:00:00 浏览:  4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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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B(B股)
股票代码:000541(A股) 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23-080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7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186783583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5.86元/股,已扣除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8415488.82元,已于2023年11月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1月10日出具众环验字(2023)0500031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并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1近日,公司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开户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账户余额对应的募集资金投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号(元)资项目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1386101808036873661091377596.17智慧路灯建设项目
限公司限公司广州分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自动化改造和数字
28140074888800100860.00
限公司司佛山湖景支行化转型建设项目佛照(海南)科技有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佛山照明海南产业
360033229000670.00
限公司司海口滨海支行园一期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车灯模组生产建设
4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时440501660042000008160.00
限公司项目代倾城支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7579000096100100.00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限公司司佛山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协议签署主体甲方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照(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分别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湖景支行、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丙方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向甲方开设的募集资金理财专项账户划转募集资金并购买存款产品或理财;经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用途;除此自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2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振宇、杨皓月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项目组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者为准),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丙方查验。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3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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