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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不存在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海汇通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拟以现金及转让债务方式向南昌鸿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都置业”)
出售其所持有的上海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泰”)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现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之规定,就本
公司及相关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承诺
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许亮张蓝月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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