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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13号
关于对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冼树忠、汤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冼树忠、汤浩:
经查,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股份)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年1月11日,星光股份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100万元至7600万元。3月30日,星光股份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2460.91万元。星光股份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金额差异幅度较大,且未及时修正,于3月2日才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星光股份时任董事长冼树忠(任职期间为2020年9月9日至2023年1月30日)、财务负责人汤浩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8月28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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