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900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1372280000
名 称 关于对柯宏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柯宏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柯宏晖:
经查,你担任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董事期间,你名下证券账户于2023年7月6日卖出中富通股票1,200股,未在首次卖出中富通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8月7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