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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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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3-12-13 00:00:00 浏览:  5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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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10日经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办理具体工作事宜。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的提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履行职责,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准备工作,提供需要的相关资料: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学历、工作经历、任职兼职等全面情况。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提
供的资料,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2第五章会议细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达。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述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
循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传播。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相抵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规则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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