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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882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1098551000
名 称 关于对徐广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5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徐广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徐广华:
你于2022年12月13日买入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你作为融发核电的董事,你的配偶柳萍萍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融发核电股票123000股,成交金额782280元;于2023年5月29日买入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成交金额69000元;于2023年5月30日卖出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成交金额69800元。柳萍萍的上述卖出、买入股票行为距离你和柳萍萍前一次买入、卖出股票间隔不足六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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