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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1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和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
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
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相应的审计、会计、税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
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
2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3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成本核算、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
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十八条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
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
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各项相关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范和工作细则,经公司审议后实施;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4(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经董
事会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九)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在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后,以重要性、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为基础,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先后次序。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遇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
查事项优先办理,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5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
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的
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6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
情况进行追踪,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该投资行为建立
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7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8第五章审计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发现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的范围、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进行描述,并发表针对性审计意见。
第三十七条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见恰当、简明易懂,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控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控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
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报告),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
9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
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二)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章节中披露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第六章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审计报告等必须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及时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审计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资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能少于五年。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
实因公司业务工作需要调阅的,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10(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六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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