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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解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预计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1、2023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联营企业等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的资金往来均为公司在日常销售、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活动中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的情形,也不存在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2、2024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在日常销售、购买商品和接受劳
务等活动中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的情形,也不存在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3、2024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公
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任何依赖。
4、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联营企业等累计发生及预计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公允定价,不会构成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二、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公司2024年度预计对控股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控股子公司及联
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关于担保事项的或有风险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构成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三、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金融服务日常关联
交易1、亨通财务有限公司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遵循互惠互利,定价公允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构成对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损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可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崔巍、钱建林、鲍继聪、尹纪成、李自为、谭会良、陆春良需回避表决《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尹纪成需回避表决《关于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崔巍、钱建林、鲍继聪需回避表决《关于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暨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褚君浩,蔡绍宽,乔久华,杨钧辉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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