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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达股份:申达股份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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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达股份:申达股份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告

企鹅2917764367 发表于 2023-12-14 00:00:00 浏览:  4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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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26证券简称:申达股份公告编号:2023-071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制度》有关条款做了较大修订。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原条款现条款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第一章总则运作,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切实保护中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小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提高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上市公司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特制定本制度。
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除按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章节规第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
定的条款执行外,还应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条款执行。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是关注股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提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数并担任召集人。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第四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
件: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验。
无。第五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
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立董事出现不符合公司章程所述的独立性条件或其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
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的任职条件。
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第九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第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件:(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律法规和规则;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良记录;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第二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担任独立董事: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属;(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员及其直系亲属;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偶、父母、子女;
人员;(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附属企业员;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规范地进行。
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容。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的要求:
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易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监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职务的规定(如适用);意见。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的相关规定;
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如适用);
过六年。(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适用);
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明。(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规定(如适用);
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七)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召开股东大会第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
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
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权利:第五章独立董事的职权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
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重大关联交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易的认定标准参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
2、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每年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权。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种方式履行职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并可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意见。(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一)提名、任免董事;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法权益;
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事项;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
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
(七)公司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项。东大会次数;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之意见应为以下几类意见(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其中之一种: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工作情况;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董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
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
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
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
十五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
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
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依据、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
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第五章独立董事履职保障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第三十五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中进行披露。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
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
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
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制度(草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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