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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农股份: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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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农股份: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shenfu 发表于 2023-12-13 00:00:00 浏览:  2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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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所属各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编制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财务部是定期报
告中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的编制及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负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定期报告中内部控制相关资料编制的负责部门;第七条其他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年度报告要求和分工提
供年报编制相关资料,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及本公司年报编制资料提供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计划及时提交所负责的内容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已以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年报编制部门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因违法违
规、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过错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季度报告、中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公司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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