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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04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2854022000
名 称 关于对梁德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梁德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德珍:
2023年4月7日,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经查,你作为公司监事,于3月24日(属于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金额26,52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2月15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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