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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
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五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四)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
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可以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2第二十一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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