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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71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
5.会议的召集人:
1(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公司管理人。
6.会议主持人:公司管理人刘忠鹏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5人,代表股份3958658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33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2195116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2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8人,代表股份1763542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31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0人,代表股份184272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36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3人,代表股份765683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23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7人,代表股份1077042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2400%。
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公司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2(一)、审议通过《关于与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864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37%;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2144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551%;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417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00%;反对350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9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7670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77%;反对350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0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3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362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50%;反对35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4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7690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87%;反对350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9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222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98%;反对357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3%;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629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31%;反对357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84%;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796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5%;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5%;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146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83%;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2%;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与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796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5%;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5%;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146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83%;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2%;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5(七)、审议通过《关于与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等各方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706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12%;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5%;弃权1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056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692%;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2%;弃权1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与周志德等债权人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706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12%;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5%;弃权1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056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692%;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2%;弃权1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6%。
6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与曲丽尧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636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25%;反对51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2%;弃权1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986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314%;反对512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10%;弃权1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与高丽美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82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80%;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5%;弃权2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9322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020%;反对7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2%;弃权2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660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90%;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5%;弃权20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010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444%;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2%;弃权20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796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5%;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5%;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146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83%;反对50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2%;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513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79%;反对52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205%;弃权1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9198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952%;反对522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69%;弃权1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
9议决议;
2.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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