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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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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3-12-19 00:00:00 浏览:  36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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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积极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以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
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熟悉报告编制的内容、流程和报告的审议批准程序。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建议,审核年审会计师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协商确定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更正情况。沟通情况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
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评价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拟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
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拟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
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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