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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
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或“上市公司”)
拟以现金出售方式,向秦皇岛铧源实业有限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创惠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中创环保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中创环保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12个月为准)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中创环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中创环保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创环保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事项,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萧张兴林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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