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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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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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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对由符合提名条件的其他股东提名的董事人选,提名
委员会应对照董事的选任条件,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两名委员会
委员提议时,提名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应协助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职。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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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证券部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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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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