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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48证券简称:合康新能编号:2023-097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3号北京合康新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8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董事长陆剑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共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2587377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2315%。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9758073股,占公司总股本
21.527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9796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4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00523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41%。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082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38%;
反对2450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70%;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397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952%;反对2450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53%;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10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3219%;
反对2636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2685%;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
2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210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219%;反对2636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85%;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
关联股东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746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08%;
反对4786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500%;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0607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272%;反对4786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2%;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5895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16%;
反对2636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92%;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210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219%;反对2636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85%;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423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325%;
反对4109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882%;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
3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7379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802%;反对41093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102%;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72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65%;
反对5159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943%;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687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814%;反对5159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90%;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72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65%;
反对5159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943%;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687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814%;反对5159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90%;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72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65%;
反对5159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943%;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
4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687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814%;反对5159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90%;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72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65%;
反对5159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943%;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687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814%;反对5159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90%;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72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65%;
反对5159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943%;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687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814%;反对5159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90%;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72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65%;
反对5159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943%;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
5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687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814%;反对5159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90%;弃权2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尔康、孙振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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