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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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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非凡 发表于 2023-12-25 00:00:00 浏览:  5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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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7证券简称:合纵科技公告编号:2023-131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5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12月25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
25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股权登记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2月20日(星期三)。
(七)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海淀区上地三街 9号嘉华大厦 D座 1211(公司第一会议室)。
(八)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泽刚先生
(九)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6人,代表股份数189768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17.725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数8953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数为187593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22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数6779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217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数217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1%。
4、公司的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
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189768079股,
同意股数188784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15%;反对股数9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185%;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7969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9.0099%;反对股数9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990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189768079股,同意股数188784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15%;反对股数9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185%;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7969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9.0099%;反对股数9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990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田璧、孟庆慧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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