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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淑燕、楚三平、陆江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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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淑燕、楚三平、陆江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9号

千里挑一 发表于 2023-12-26 00:00:00 浏览:  10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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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79号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王淑燕、楚三平、陆江杰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淑燕、楚三平、陆江杰: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文化)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致同所)执业的凯撒文化2020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致同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致同所对凯撒文化2020年至2022年商誉减值事项审计时,仅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资产组可回收金额和减值情况进行计算,并未对评估标的个别风险、所得税率等相关评估关键参数进行充分复核和合理性判断。在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未充分复核并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上述行为不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
二、针对询证函回函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致同所在对凯撒文化2021年应收账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时,有四家被函证对象的回函地址相同,且被函证对象的回函快递发件人为同一人,审计机构在对回函发件人进行视频访谈时,未对上述回函地址相同的异常情况进行核实,也没有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消除相关疑虑。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存在错漏。致同所在对凯撒文化2021年应收账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时,其中一家被函证对象的发函地址与回函地址不相同,但审计底稿中记录该函证的发函地址与回函地址相同。此外,致同所称对回函地址进行了实地走访,但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并未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王淑燕、陆江杰作为凯撒文化审计项目2020年至2021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楚三平、陆江杰作为凯撒文化审计项目2022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致同所、王淑燕、楚三平、陆江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同时,致同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2月21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部、会计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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